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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及管理
1.经同意录用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手续后到我院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聘用人员聘用期间要服从本院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
3.聘用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纠纷由聘用人员本人负责。
4.聘用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
5.合同签订后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合同自行解除。
6.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50元/年)和绩效构成,试用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婚丧、产假等法定假期,并按政策缴纳社保、医保、工伤等五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享受单位食堂工作餐。
六、其他事宜
1.公开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招聘的各项工作,确保招聘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2.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录用工作全过程,凡发现应聘人员与公告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其应聘资格。
3.报考人员在报名中所留的手机号码在报考期间要确保畅通,因电话不畅造成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视自动放弃,后果由本人承担。
地址:宜春市宜春北路895号
咨询电话(请于工作时间拨打):易女士 3595352
本公告由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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