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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吉安市市直单位干部调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组字〔2019〕86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单位及职位
1.选调单位:市直事业单位(参公单位除外),职位表见附件。
2.选调职位:管理岗(九级职员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岗。
二、报考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报考范围
1.本市范围内县(市、区)及以下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单列派驻(出)县(市、区)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2021年后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从市直事业单位划转安置在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4.本市范围内县(市、区)及以下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公单位)中已进行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人员);
5.吉安市外的机关事业单位本人为吉安籍或配偶在吉安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报考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
2.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试用期考核合格的视为合格(称职)等次;
3.身体健康;
4.具备选调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
5.具备选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6.2006年1月1日以后进入事业单位的须符合《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的规定;
7.具有连续2年(含试用期)及以上事业单位、公务员或参公单位工作经历(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日),须在现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因机构改革变换单位或所在单位更名的,按同一单位认定。在同一县(市、区)不同乡镇连续工作的,视为同一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按照有关规定,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未满规定服务期的;
7.新录用公务员和新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在试用期或尚在任职试用期的;
8.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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