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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牢固树立从基层选人用人导向,不断优化市直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决定组织实施抚州市2024年度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单位和岗位
遴选单位:市直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
遴选岗位: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共62个遴选计划。具体详见《抚州市2024年度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
二、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
1.抚州市辖县(区,含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下同)及以下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抚州市辖县(区)及以下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3.中央垂直管理机关、省属垂直管理单位设在抚州市所辖县(区)机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单列派驻(出)县(区)办事机构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
4.2021年后因我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从事业单位划转安置在参公单位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或划转安置在国有企业在岗的工作人员。
5.抚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中,属抚州籍,或配偶为抚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或配偶为在抚州市直、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员(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企业社保缴费证明为凭据)。
(二)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属本公告报考范围第1-3类的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基层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含试用期),计算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报名时符合资格条件,报名后由于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发生变化,导致报名人员在基层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不满2年、处于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终止其遴选程序,不再作为遴选人选。
4.报考人员应达到在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或现工作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且应在现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计算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因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变换单位或所在单位更名的,按同一单位认定。在同一县(区)不同乡镇连续工作的,视为同一单位。
5.如现聘岗位等级高于报考岗位要求的等级条件,则按报考岗位要求的等级聘任。
6.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试用期考核合格的视为合格(称职)等次。
7.中小学教师须在同一县域内任教满5年(“三支一扶”支教人员和特岗教师的服务期与其转为正式编制教师后的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方可报考。其中,全省特级教师、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以及被评聘为正高级职称的教师,须自获得称号(职称)起在所在学校县域范围内任教满5年方可报考。
8.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9.符合遴选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2006年1月1日以后进入事业单位的须符合《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的规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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